1,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的外表涂装企业或出产设备涂装工序挥发性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维护设备设计、竣工环境维护检验、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 外表涂装职业 surface coating industry
为维护或装修加工目标,在加工目标外表覆以涂料膜层的工业,依照GB/T 4754—2017进行分类。
2.2 挥发性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响的化合物,或许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认的化合物
2.3 规范状况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气体状况,简称“标态”。本规范规定的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规范状况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2.4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enterprise boundary reference point 规范状况下厂界VOCs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的值,单位为毫克/立方米(mg/m3)。
2.5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规范施行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过批阅的外表涂装企业或出产设备。
2.6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规范施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批阅的新、改、扩建的外表涂装企业或出产设备。
2.7 处理功率 treatment efficiency 污染物治理设备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
3,污染物排放操控要求
3.1 污染物有安排排放操控要求
3.1.1 自规范施行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现有企业不分职业履行表 1 中的排放限值。
3.1.2 自规范施行之日起,新建企业按所属职业履行表 2 中的排放限值。
3.1.3 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按所属职业履行表 2 中的排放限值。
3.2 污染物无安排排放操控要求
3.2.1 自规范施行之日起,现有企业及新建企业履行表3中的浓度限值
3.3 出产办理和工艺操作技能要求
3.3.1 源头操控
3.3.1.1 鼓舞企业运用水性、无溶剂型、高固体份、粉末等低挥发性物料。
3.3.1.2 盛放含 VOCs 物料的容器应密闭。 3.3.1.3 鼓舞企业选用 涂装技能,进步物料使用功率。
3.3.2 废气搜集及处理
3.3.2.1 发生 VOCs 的出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废气经搜集体系和(或)处理设备后排放。如不能密闭,应采取部分气体搜集处理办法或其他有用污染操控办法。
3.3.2.2 废气搜集体系宜保持负压,排风罩的设置应契合 GB/T 16758 的规定。
3.3.2.3 出产工艺设备与配套的废气搜集体系及 VOCs 处理设备应同步运行。
3.3.2.4 废气搜集功率依照 相关规定履行。
3.3.2.5 VOCs 宜优先选用冷凝(冷冻)、吸附等技能进行收回使用。不宜收回时,选用吸附、吸收、燃烧(燃烧、氧化)、生物等技能或组合技能进行净化处理。
3.3.2.6 VOCs 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应合格排放。
3.3.2.7 除满意上述要求外,企业还应依照 VOCs 无安排排放相关规范的要求,严格落实无安排排放防治办法,有用操控 VOCs 的无安排排放。
3.3.3 办理要求
3.3.3.1 企业应记载含 VOCs 产品的名称、运用量、收回量、废弃量、排放去向以及 VOCs 含量,记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3.3.2 企业应记载废气搜集体系及处理设备的保养维护事项与主要操作参数,记载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3.4 排气筒高度要求
3.4.1 排气筒的高度应不低于 15 m,详细高度按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确认。
3.4.2 两个排放相同污染物的排气筒,若其间隔小于其几许高度之和,应合并并视为一根等效排气筒。有三根以上的近间隔排气筒,且排放同一种污染物,应曾经两根的等效排气筒,顺次与第三、第 四根排气筒取等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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